公公為百萬藏品起訴兒媳
[中藝網 發(fā)布時間:
2017-05-10]
兒子兒媳離婚,公公梁某欲將此前存在兒媳名下的百萬藏品取出,卻發(fā)現涉事賬號已被掛失,密碼也已更換。梁某認為,兒媳名下的百萬藏品是他借用兒媳的名義開立的交易賬戶,并非贈與,故起訴要回。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梁某未能證明其借兒媳名義的必要性,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梁某不服上訴,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審。
案情 兒子兒媳離婚 百萬藏品被兒媳實際掌控
梁某起訴稱,2014年10月,經與兒媳董某協商一致,梁某借其名義在南京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錢幣郵票交易中心開立交易賬戶,并以董某的名義委托南京文交所將梁某收藏的田村卡——“CNT石拱橋”共7018套掛牌上市交易。事實上,梁某并非只借用兒媳名義,據梁某介紹,他將自己收藏多年的文化藝術品分成四份,分別存入兒子、兒媳、妻子和其本人的賬戶內。
梁某表示,為了便于操作,兒媳應梁某的要求在銀行開立賬戶,并將銀行卡、電子密碼器、開戶憑證交給梁某,隨后他又將兒媳的銀行賬戶和南京文交所交易賬戶進行了關聯,并進行了多次文化藝術品買入、賣出操作。
豈料,2016年4月,兒媳向兒子提出離婚,隨后,梁某發(fā)現,該交易銀行賬戶被掛失,密碼也被更改,而存放在賬戶內的文化藝術品、現金余額也均已被兒媳實際掌控。
于是,梁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名下交易賬戶內的全部文化藝術品、現金余額,以及關聯銀行賬戶內的全部余額。
辯稱 兒媳稱梁某將藝術品贈與自己
據了解,此案一審時,兒媳辯稱,梁某所述的借名不屬實,不同意梁某的訴訟請求。兒媳稱,梁某明確表示將文化藝術品贈與自己。
兒媳辯稱,平日關聯銀行卡和U盾放在她和丈夫小梁的住所,梁某需要銀行卡和U盾操作時,就把銀行卡和U盾送過去,然后再收回來。
2016年4月,她和小梁鬧別扭回娘家,誰知小梁更換了住所的鎖,而她的銀行卡和U盾也鎖在了家里。2016年4月15日,自己收到銀行發(fā)的短信提醒,有人修改了她的銀行卡密碼,于是她就將銀行卡掛失,并將賬戶密碼改了。
她認為,文化藝術品系她和小梁夫妻的共同財產,她修改自己賬戶的密碼和掛失銀行卡是合法行為,沒有損害梁某利益。
一審 梁某借兒媳名義投資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雖主張系借兒媳名義投資,其系兒媳賬戶內全部產品的實際權利人,但是兒媳交易賬戶內的產品系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
本案中,自梁某代兒媳與鑒定方、托管方簽訂鑒定托管單將CNT石拱橋和CNT電信貿易登記在兒媳名下起,即為向兒媳交付了上述財產,故其兒媳應為其交易賬戶內原有CNT石拱橋和CNT電信貿易的權利人,亦應為其交易賬戶內原有文化藝術品轉化而來的全部財產的權利人。
雖然梁某提交了一系列其掌握著兒媳的交易賬戶和關聯銀行卡的相關證據,但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借兒媳名義投資的必要性,從其兒媳的交易賬戶現有的文化藝術品多達八種可見,梁某將數種文化藝術品放在一人名下操作是可行的。
本案中,梁某與兒媳有著特殊的身份關系,其獲取兒媳交易賬戶及關聯銀行卡的相關信息乃至拿走兒媳的關聯銀行卡、電子密碼器存在著身份上的便利性,故梁某借名投資的主張,法院無法采信,故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審 梁某與兒媳同來出庭
梁某不服,提出上訴。今天上午10時,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公公梁某與兒媳董某本人來到法庭參加此次訴訟。
庭審前,兒媳以此案是由離婚案而引發(fā)的家事訴訟,涉及個人隱私,故請求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審理此案的三中院合議庭評議后駁回其請求。
庭審時,上訴人梁某代理律師表示,堅持原先訴訟請求。他們表示,他們申請的是原物返還,也就是請求判令兒媳名下涉案賬戶內的藝術品、現金余額等財產歸梁某所有,但一審審理的結果卻變相認定兒媳董某名下的財產屬梁某贈與,而事實上,董某并未申請或向法庭提起反訴要求認定涉事財產屬贈與。
但被上訴方董某辯稱,在她與丈夫小梁在婚姻中產生矛盾鬧別扭之時,梁某作為長輩沒有勸導,反而不斷提起訴訟爭奪財產,導致婚姻關系惡化。
因涉及個人隱私,她不便向長輩訴說婚姻中遇到的種種問題,但她認為,鑒于雙方的特殊關系,不難解釋是因為婚變而導致公公梁某贈與之意反悔。且其賬戶內的藝術收藏品與小梁、公婆賬戶內是一樣的,只是數量是最少的,但種類比他們多了一種,那么如果是梁某的,他完全有可能將涉案收藏品放在自己的名下。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庭審仍在繼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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