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單位名稱確定和類別劃分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04-12-02]
作者: 吳峰云 1.文物保護單位名稱的確定與更改
文物保護單位是經(jīng)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并公布要實施認真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對于目前已公布了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原則上應加以維護,不可輕易更改。
每一處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對該處文物保護單位的定位。因此,各地文物行政部門和文物管理機構在向各級人民政府申報文物保護單位時,應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進行科學的論證,以期給予準確的定位。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一經(jīng)各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即會得到各級行政部門、學術界乃至社會公眾的認知,在涉及某處文物保護單位的行政公文、論文著作、新聞報道中,及其他對外公開場合加以引用。輕易更改,顯然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亂。
有些公布較早的文物保護單位,由于當時的研究水平所限,名稱確定得不夠準確,必須進行更改的,也應報原公布的同級人民政府,經(jīng)批準和重新公布后,方可在有關行文和公開場合,使用新公布的名稱。這樣做不僅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亂,而且也是規(guī)范行政程序,實行法制化管理所必需的。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要求填寫的名稱,是指國務院公布的名稱。文物保護單位的俗稱或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自行認為應該使用的名稱,不能填寫在正式的名稱欄中。但可以在其他名稱欄中填寫,也可在備注欄內(nèi)加以說明。
2. 文物保護單位類別的劃分與重新歸類
文物類別的劃分,在文物界歷來存有爭議。由于出發(fā)點不同,對文物類別的劃分,必然產(chǎn)生多種方法。文物可以按時代分類,也可以按質地分類,還可以按屬性或文物的其他內(nèi)涵分類。但分類的原則是一致的,這就是同一性。所謂“物以類聚”,就是說聚在一起的物必然具有一種共性,而此類共性又是其他各類物體所不具備的。
劃分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其目的主要是為了便于保護和管理,怎樣劃分才能夠最充分地達到這一目的,是文物保護單位類別劃分的科學性之所在。
集文物專家多年的研究成果,我國目前對文物的類別劃分,首先依據(jù)其體量和存在狀態(tài)分為兩大類,即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在不可移動文物中,又按照其重要程度劃分為國家級保護單位、省級保護單位、市縣級保護單位和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國務院公布的第1—5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即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根據(jù)文物的屬性,劃分成六類。由于歷史的原因,這六類不可移動文物在排列順序和歸類原則上,都有一些變化。
第1至3批分類為:(一)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筑物;(二)石窟寺;(三)古建筑及歷史紀念建筑物;(四)石刻及其他;(五)古遺址;(六)古墓葬。
第4、5批分類為:(一)古遺址;(二)古墓葬;(三)古建筑;(四)石窟寺及石刻;(五)近現(xiàn)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六)其他。
以上兩種分類,后者顯然比前者更符合我國不可移動文物存在的現(xiàn)狀和特點,更具科學性。但兩種分類的原則,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前者分類正處在“突出政治”、“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年代,難免帶有時代的色彩。此外,將“歷史紀念建筑物”同“古建筑”分開,與“革命遺址及革命紀念建筑物”合并,統(tǒng)稱為“近現(xiàn)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類,則更趨于合理化。
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的制作和備案過程中,國家文物局要求按照第4、5批的分類,對第1—3批進行重新歸類,其目的主要是為今后的數(shù)據(jù)化管理奠定基礎。
注:凡注明“中藝網(wǎng)”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均屬于本網(wǎng)站專稿,如須轉載圖片請保留“中藝網(wǎng)”水印,轉載文字內(nèi)容請注明來源“中藝網(wǎng)”,否則本網(wǎng)站將依據(jù)《信息網(wǎng)絡傳播保護條例》維護網(wǎng)絡知識產(chǎn)權!
相關資訊: